四、人权概念遭遇严冬(1914—1919) 正当人权概念在中国初步清晰化确立的时候,它在1914年遭遇了第一次严冬。
有侵害这三大权中任何一种的,都叫不正义……所以正义的国家,为真正确保天赋人权计。[cxiv]1927年5月27日上海律师公会向江苏省司法厅建议请制定人权保护制度案,[cxv]同年在大肆捕杀之后的7月20日政府居然很快搞出了一个《保障人权条例》,共十二条。
公权者基于公法上所保护之权利。1926年辞卸法政大学校长职务,到平教总会服务,任平民文学部主任,[cvi]还兼任平民教育部主任。如前文第二部分所述,在现实效力的逻辑中,民权是人权的基础,民主是人权保障的前提。[xcviii]在这几段话中,把生活、人生价值与人权联系在一起,寥寥数语,人权概念的个体性、自然性、具体性和道德性均跃然纸上。传统政治文化中的民本观念则为移植西方民权思想与议会制度从文化上架起了一座桥梁。
参见颜德如:《严复对卢梭社会契约思想之批判的分析》,载《哈尔滨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4期,第41-47页。人权是自然权利,是不可让渡的权利,它不局限于实定法,更在于自然法,因而可抽象在理念之中,有必要以实定法作概括性兜底。20世纪80年代以来,随着现代化、城市化和市场化的发展,社会的个体化趋势十分迅猛。
农业个体家庭社会则与之不同,老人和家庭的地位更为重要。其次,法律要强化个人对于家庭的责任。在个体主义社会中,每个人都追求着自身的利益,人的一切的权利和义务都要被追溯到纯粹财产的规定和财产的价值,一切社会关系都完全建立在对可能的效用与实现出的效用进行比较的基础上。近代以来,中国的经济社会发生了巨大变化。
令民为什伍,而相牧司连坐。不告奸者腰斩,告奸者与斩敌首同赏,匿奸者与降敌同罚。
以血族团体为基础的旧社会,由于新形成的各社会的冲突而被炸毁。情既指亲情关系,又指酌情处理。在传统中国的法律体系中,家与孝原本有伟大的理性意义,但由于过分强调,终于养成一种强烈的家族意识,而阻碍了‘个人主义与‘社会精神的发展。在维持家庭方面,法律理应成为重要保障。
一方面,在现代国家体系下,每个人都是平等的公民,享有平等的权利。与农户相比,工、商户在许多时候被置于‘贱民之列。这种因为游牧部落分离而产生的国家,其生产方式和社会组织以游牧部落为基本单元,是一种部落制国家,并产生了相应的具有法律性质的行为规范。(《史记·商君列传》)这种地域连带更加强化了家户成员的政治责任意识,巩固和维护着家户制度。
以古代法律相当发达的古罗马为例,从法律产生的社会基础来看,古罗马最初也是一个氏族社会,随着战争、城市和商业发展,大量异质人口混合居住并催生了国家这一组织形态。这种命运共同体既来自于长期的家户单位生活,又来自于国家法律的建构,其重要特点便是家户成员的连带责任。
作为国家组织制度,一家一户承担国家责任。在费正清看来:中国家庭是自成一体的小天地,是个微型的邦国。
因此,传统中国的治理尽可能实行简约治理,即尽可能利用家户内在的力量而不是外在的法律进行治理。在这一背景下,过度张扬个人利益和权利的个人主义不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老人多了,人口老化,国家承担不起,社会承担不起,问题就会越来越大。传统中国法律的家户性特征 传统中国的法律有一个随着社会的变化而变化的过程。三国魏晋南北朝时期的族刑时行时废。在农村,家庭还是人们物质生产的基本单位,农村基本经济制度是家庭承包制。
传统中国还运用法律强化人们的孝老爱亲意识。从第一次社会大分工产生了第一次社会大分裂,分裂为两个阶级:主人和奴隶、剥削者和被剥削者。
家族起初是唯一的社会关系。唐朝时将不孝罪位于十恶之首。
建立在个人利益和权利基础上的现代法律无疑是社会的巨大进步。近些年来,人们开始客观地对待和分析传统中国的法律,并提出了诸多有价值的看法。
由于特殊的地理环境,中国的社会分工止于第二阶段,造就了一个发达的农业社会。法家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则亲亲尊尊之恩绝矣。即使是在个人主义盛行的西方国家,近些年也开始重视家庭价值,相关的法律重视维护家庭的稳定性和延续性,一个家庭的解体,当事人要支付高昂的成本。农业个体家庭比游牧部落的组织规模小,且血缘关系更为牢固。
故其急则人习骑射,宽则人乐无事,其约束轻,易行也。家庭是十分古老的社会组织单位。
从司马迁的记载我们可以看出,以游牧部落为基本组织单位的国家,其行为规范是围绕有利于维护和巩固部落制而形成的,是游牧生产和生活方式决定的并为其服务。家长的权力和地位是历史中自然形成的,国家从巩固和维护家户制的角度注重通过国家强制性的法律维护家长的权力和地位。
畜食草饮水,随时转移。由于家户的极度发达,个体的独立性受到压制,以致于传统中国始终未能形成超越血缘基底的契约性、普遍性的法律,而是长期维持着以血缘基底为基础的身份取向的家户性、保守性的法律。
如古罗马法律肯定家庭中女性的独立财产地位,即是将家庭成员作为独立个体来看待的表征。可以行一时之计,而不可长用也,故曰‘严而少恩。从家户性的角度来看,传统中国法律在当下及未来仍有相当的借鉴价值,许多有益元素可以成为现代国家治理的重要资源。游牧部落贵壮健,贱老弱,在于游牧部落主要依靠壮健者游牧和从事军事活动,而老弱由部落社会加以保护。
与此相应,国家法律保障和维护公民个人利益和权利。主权者具有唯一性,代表整体,拥有不可分割和至高无上的一元权力。
在此基础上产生的国家,因为利益关系而形成发达的法律体系,并体现了独立的个体性。与此同时,在司法程序运作中还有系列考虑爱亲温情的法律设置,如悼耄减刑、存留养亲、亲亲相隐、允许犯人子孙兄弟代刑、犯人流放边境允许父母兄弟同住、犯人遇父母丧允许回家奔丧、宽宥血亲复仇以及针对行孝而犯罪的减免行为等。
第三次社会大分工是有决定意义的重要分工,它创造了一个不再从事生产而只从事产品交换的阶级——商人。秦律、汉律中对子女不孝均设罪给以惩处。